受理破产半年前,对已到期的债券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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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0 | 提问时间:2021 08/09 16:26
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条件
依据本条的规定,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这是时间上的要求。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六个月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该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或者尚未届满,也不应该成为本条规定的可撤销的对象;如果该债务的清偿期限尚未届满,并且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则属于本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可撤销的行为。
(2)债务人必须具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就是说,债务人必须处于无力清偿(或者支付不能)的状态。
2021 08/0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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