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2:针对“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而非“受理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2)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具备破产原因),管理人仍有权撤销。
问题: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撤销 如果不是提前清偿 而是受理前六个月内准时或者延后清偿呢 是否也可以撤销?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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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28 | 提问时间:04/23 09:50
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尽管不是提前清偿,而是准时或延后清偿债务,但此时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具备破产原因),那么这种清偿仍然属于个别清偿的范畴。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这种个别清偿行为是有可能被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因为即使不是提前清偿,只要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六个月内,并且满足上述的破产原因条件,该清偿都可能被视为对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04/23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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