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上市公司系上市公司,2018年1月1日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00万元,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25万元,这些暂时性差异不是因为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为15%。甲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当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如下:(1)2018年1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5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作为债权投资核算,当年确认利息收益40万元。(2)因违反税收政策,需支付罚款6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3)2018年7月1日,甲公司自公开市场购入股票,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支付价款260万元(不考虑交易费用),2018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4)2018年9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150万元(不考虑交易费用),将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5)12月31日,提取存货跌价准备210万元,期初存货跌价准备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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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
84785035 | 提问时间:2020 12/14 10:18
你好,请问具体咨询什么问题
2020 12/1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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