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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关于破产法中的顺序我有一些模糊,您能具体讲一下吗? 首先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其破产 法院会通知债务人 中间有个期间可以给债务人提出异议抗辩什么的 然后 就是可以重整和和解 然后执行破产程序? 这个破产程序在重整和和解后面吗?然后又有什么中止 还有宣告破产? 先后有点混淆,希望老师讲解一下。
84785016 | 提问时间:2020 08/26 21:23
阎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破产程序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开始程序 、宣告程序 、进行程序 、终结程序 、复权程序。 开始程序,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宣告程序,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 进行程序,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 终结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与破产终止(原因有二:(a)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b)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 复权程序,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
2020 08/27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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