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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10%,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20*1年6月发生了下列经济业务: 委托加工原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70 000元,支付加工费10 000元,增值税为1 300元,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20 000元。委托加工的原材料已经全部收回,将直接出售,加工费和税金已经用银行存款支付。 收回的委托加工原材料全部出售,收取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26 000元存入银行。 要求: 编制上述与固定资产改扩建有关的业务的会计分录
84785001 | 提问时间:2020 06/26 13:12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0 06/26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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