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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外贸公司2019年8月份购进及出口情况如下:第一次购电风扇500台,单价150元/台;第二次购进电风扇200台,单价148元/台(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两次外购的电风扇700台报关出口,离岸单价20美元/台,此笔出口已收汇并做销售处理。(美元与人民币比价为1:6.8,退税率为13%)该笔出口业务应退增值税为(  )元。 应退税=(500×150+200×148)×13%=13598(元)。 问题:这个题的计税依据为什么不是700*20*6.8?
84784989 | 提问时间:2020 06/10 21:02
陈诗晗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你好,同学。 你这退是退的进项部分,所以是按你购进的这部分计算退税。
2020 06/10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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