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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题】甲公司2014年初开始研发某专利权,研究费用支付了40万元,开发费用支付了100万元,开发费用均满足资本化条件,专利权于当年的7月1日研发成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7月2日支付了注册费和律师费20万元。会计上、税务上均采用5年期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追扣75%。 对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研发费用的175%计算,另加上注册费和律师费20万元,得出计税基础为195万元。 计税基础应该是100*175%+20,为什么20不用加计175%呢
84784961 | 提问时间:2020 02/23 21:19
小云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你好,注册费和律师费不属于研发费用,一般会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2020 02/23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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