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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日,甲公司开始研发一项专利技术,研发期间为2年,累计发生支出合计1 000万元,其中符合资产化条件的支出为800万元。至2016年1月1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对其按照直线法摊销,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2016年末该项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 )万元。
84784956 | 提问时间:2019 08/31 08:47
凡凡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经济师
你好,2016年末该项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800×150%-800×150%/10=1 080(万元)。
2019 08/31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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