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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为增值税一殿纳税人,2015年度至2017年度发生的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业务如下 1)2015年1月10日,甲企业开始自行研发一项行政管理用非专利技术,截至2015年5月31日 用银行存款支付外单位协作费74万元,领用的本单位原材料的成本为26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测试,该项研发活动研究阶段已结束 (2)2015年6月1日研发活动进入开发阶殿。该阶段发生研究开发人员的薪酬支出35万元,领用 原材料的成本为85万元(不考虑增值税因素),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2015年12月1日,该项研发活 结束,最终开发形成一项非专利接术并投入使用,该非专利技术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 〔3)2016年月1日,甲企业将该非专利技术出租给乙企业,双方约定租货期限为2年,每月月末 企业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收取租金1.5万元。 4)2017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属满,经减值测试,该非专利技术的可收回金额为5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编织会计分录
84785040 | 提问时间:2020 02/19 19:02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这个问题已经回复你了
2020 02/19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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