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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题目我发现我好先理解错了,我理解的是:酒类包装物押金,除啤酒和黄酒外都应该作销售处理,那白酒的押金应该作销售处理,故白酒的销项税为(50000+2900)/(1+16%)*16%,而啤酒销售时间没有超过1年且在合同约定内,就不做销售处理,故啤酒的销项税为23200/(1+16%)*16%, 可正确答案是白酒销项税为50000/(1+16%)*16%,啤酒销项税为(23200+1500)/(1+16%)*16%,我发现我好像理解正好相反了,请问老师正确怎么理解呢?
84784997 | 提问时间:2019 12/30 12:12
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下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而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黄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均不缴消费税.原因是由于啤酒、黄酒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而非销售金额,征税的多少与销售数量成正比,而与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企业销售啤酒、黄酒时,如果发生包装物销售行为,或收取押金,均不存在计征消费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306号)明确,对酒类包装物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例如,丁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销售粮食白酒,不含税价20000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元,消费税适用税率20%,从量计征的消费税1000元.该企业应纳消费税=〔20000+2000÷(1+17%)〕×20%+1000=5341.88(元).
2019 12/3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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