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烟酒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批发企业甲销售A牌卷烟5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250万元,销售白酒2000斤,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4万元。
(2)向烟酒专卖店乙销售B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104.4万元。
(3)以4000条B牌卷烟为股本与丙企业联合成立一家烟草零售企业。
(4)向某酒店赠送A牌卷烟10条。
(5)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8万元。
请计算该烟酒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注:卷烟批发企业销售给另一家批发企业不缴纳消费税,销售给零售企业或视同销售行为按税法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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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46 | 提问时间:2019 12/24 23:20
(1)批发企业向纳税人销售不缴纳消费税,而酒类产品的纳税环节是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销项税额=(250+4)*17%=43.18万元
(2)卷烟批发企业向纳税人以外的人销售加征5%的消费税,消费税=105.3/(1+17%)*5%=4.5万元,增值税=105.3/(1+17%)*17%=15.3万元;(3)消费税=(4000*105.3/2000)/(1+17%)*5%=9万元,增值税=(4000*105.3/2000)/(1+17%)*17%=30.6万元;(4)消费税=10*250/5000*5%=0.025万元,增值税=10*250/5000*17%=0.085万元;(5)增值税进项税=58万元,应纳消费税=4.5+9+0.025=13.525,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5.3+43.18+30.6+0.085)-85=4.165
2019 12/25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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