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纪念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4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1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2000元、出租汽车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5000元。
(4)当月将本企业使用过的2008年购入的一台机器设备销售,该机器设备购入时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5750元,甲企业未放弃减税。
(5)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以前月份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6000元。
(6)将一栋2015年取得的厂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总额1020万元,该厂房购置原值为6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办法。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均已经过认证)
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计算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问题已解决
所属话题:
#中级职称#
84785016 | 提问时间:2019 12/01 08:49
(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6%=x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x=
(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2000+5000)×16%=
(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3%)×2%=500(元);
业务(6):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20-600)÷(1+5%)×5%×10000=200000(元);
2019 12/01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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