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重组的所得税问题:如果不符合特殊性处理规定即按一般处理方法:合并企业需对被合并企业公允价值大于原计税基础的所得进行确认,缴纳所得税。例如甲公司按公允价值1000万收购乙公司,乙公司的计税基础900万。请问:
1)甲公司还要缴纳所得税:(1000-900)*25%=25万吗?甲公司没有所得啊?即使有所得也是乙公司的股东有所得才是啊?
2)乙公司股东按(1000-900)*个税税率缴纳个税?
请问1)如何理解?谢谢!
问题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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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84785014 | 提问时间:2019 07/02 15:17
合并企业支付的对价大于其享有的份额不计税,如果小于才计税。
2019 07/02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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