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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
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中特殊税务处理的问题 1 为什么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不确认资产转让利得和损失;而非股权支付确认转让里的和损失?为什么怎么理解? 2 例题:甲持A股权1000万,像乙出售90%A的股权,收购日A计税基础是6元/股,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8100万,现金形式支付900万,特殊账务处理, 答案:被收购方甲取得乙的股权计税基础=900*6*90%=4860 收购方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计税基础=900*6*90%+900=5760 书中给的政策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计税基础都是原计税基础,为什么这个题给的答案不一样?
84785016 | 提问时间:06/21 16:04
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问题1:在企业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不确认资产转让利得和损失,而非股权支付确认转让利得和损失,这是因为股权支付具有特殊性。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在股权支付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东并没有实际获得现金或其他资产,而是通过股权的交换实现了企业的重组。因此,从税务角度来看,股权支付不被视为资产的转让,也就不确认资产转让利得和损失。 而非股权支付则是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在非股权支付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东实际获得了现金或其他资产,因此需要确认资产转让利得和损失。 问题2:书中给的政策是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计税基础都是原计税基础,而这个题给的答案不一样,可能是因为该例题中的股权收购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5个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收购方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在该例题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8100万,现金形式支付900万,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90%,低于规定的85%。因此,该股权收购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不能按照原计税基础确定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股权计税基础。 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根据规定,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被收购方甲取得乙的股权计税基础为4860万元,收购方乙公司取得甲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5760万元。
06/21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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