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免税货物甲(以下简称货物甲)和应税货物乙(以下简称货物乙),2018年8月购入生产货物甲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200元;购入生产货物乙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4800元;购入生产货物甲和货物乙共同使用的包装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8000元,增值税4480元,企业无法划分货物甲和货物乙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本月对外销售货物共取得不含税收入240000元,其中销售货物乙取得不含税收入180000元。则该生产企业本月应缴纳增值税(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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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4956 | 提问时间:2019 06/25 10:08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5100+4760×180000/240000=8670(元),该生产企业本月应纳的增值税=180000×17%-8670=21930(元)。
2019 06/25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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