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热点问题大汇总
2017年7月1日后增值税税率结构减并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这一新政的施行给小伙伴们的会计工作,带来了哪些改变呢?
相信大家的疑惑并不少,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再来梳理一遍,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
一、简并税率范围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二、农产品征税范围
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三、新旧条款变化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改为:“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维持原扣除力度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五、简并税率后抵扣计算
自2017年7月1日起,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税率货物的情况下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不得抵扣情况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七、不同税率产品应分别核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八、出口退税率调整
通知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下面这些热点问题你遇到过吗?
问: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请问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销售中成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 7月1日以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低税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2017年7月1日后,某药厂购进一批药用植物。购进原材料中一部分用来生产中成药,一部分用来切段成中药饮片。不同情况下,如何计算抵扣?
答:情况一:取得对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一张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的不含税金额*11%计算抵扣额,分别核算得出的用来加工中成药不含税金额*13%计算抵扣额。
如未分别核算,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情况二:取得对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一张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的不含税金额*11%计算抵扣额,分别核算得出的用来加工中成药不含税金额*13%计算抵扣额。
如未分别核算,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情况三:取得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额,用于加工中成药农产品的买价*13%扣除率计算抵扣额 .
情况四:该药厂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时开具的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额,用于加工中成药农产品的买价*13%扣除率计算抵扣额 .
情况五:取得非自产自销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凭证不作为抵扣凭证,无法进项抵扣。
情况六:取得非自产自销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凭证不作为抵扣凭证,无法进项抵扣。
问:食品加工厂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食品加工厂从超市处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问:农产品批发单位6月份销售一批农产品,该单位违规操作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照13%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7月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 如何申报?
答:开具13%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3%税率申报。
问:2017年7月1日后,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民个人自产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开具的收购发票,应该按照什么税率抵扣?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 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该外卖食品的税率应为6%,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