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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想知道的资产损失相关问题,都在这里~

2017-03-28 09:2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什么是资产损失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资产损失的申报方式包括:

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哪些需要清单申报?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展开剩余部分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的规定:“ 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哪些需要专项申报?

除前面讲到的资产损失以外,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用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注意: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如何操作?

企业直接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申报即可,不需另行备案。

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如何操作?

企业需要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两张附表进行申报。

同时,需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网,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影印件,纸质资料留存备查。

境内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如何操作?

分支机构:(1)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2)需将各项资产损失上报总机构。如果您是北京市的三级分支机构,且二级分支机构不在本市,那您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需将资产损失报送二级分支机构。如果您是北京市三级分支机构但二级分支机构在本市,那您只需将资产损失上报二级分支即可,不需再报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1)需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身资产损失;(2)需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另有规定除外;(3)如存在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追补扣除?

这里需分两类进行考虑:

一,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此类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但不超过5年。

二,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此类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在申报年度扣除。

特别提醒

除核心文件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外,如您还有股权投资、国务院决定事项等涉税事项或属于跨地区汇总纳税、电网、商业零售等特殊行业的,以下专项文件也可供您参考学习: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股权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电网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

商业零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国务院决定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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