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契税如何缴纳
2015-11-10 14:57来源:吉林地税
问: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契税应当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