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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个人所得税实务问题你遇到过吗

2015-11-09 16:5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1.股权无偿赠送给国有企业,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问:我公司由于亏损(但是有房产和土地),股东(全是自然人)商量一致想将一部分股权无偿赠送给一个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会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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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股东无偿股权的话,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据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有两家公司,其中一家是员工集资出资设立的,现在要把这个员工持股的企业转让给我公司,那么员工把股权转让给我公司,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们想让这个企业先分配再转让,先把分配的股利计入"应付股利",那么是在分配时代扣代缴个税,还是在支付时?

  答:分配股利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判定观点不同,是"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如果按"权责发生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红利应判定为有所得,就应在作出分配个人名下的会计处理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按"收付实现制",那么,应付未付的股息不能判定为"有所得",自然就不发生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个人所得应交纳个人所得税。关于这部分所得的扣缴义务,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如何履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条规定中所说的支付,其表现形式可以为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或者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支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向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股息分配不会那么顺畅。比如,虽然股东大会已经作出了分配股息、红利的决定,但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力支付;另一种情况是,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为了避免支付股息、红利所要代扣的巨额个人所得税,故意拖延不支付。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说,公司应支付的股息、红利已经成为一种负债,股东已经有了所有权,因此,即使暂时没有实际支付,也应全额计算并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理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1997]656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按这一判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为纳税人对利息、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未分配到个人名下,但将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视同其个人收入实现。

  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来看,个人所得的判定原则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即实际收到款项时才有所得,实际支付时才有扣缴义务,虽然国税函[1997]656号文件或省级税务机关下发的文件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级次极低,并不能对抗《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且这类规定更多的是从方便征管的角度出发,是为了保证税款不被漏掉,而有意从时间和范围上扩大了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那么,面对这个没有定论、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会有不同解读和执行标准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还是在事前与当地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在了解当地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再选择合适和分配和税务处理的方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个人向企业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可否在个人所得税扣除

  问:个人向企业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得扣除。

  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免税所得,也不属于第六条允许减除的费用;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 个人向企业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的可扣除项目,个人向企业工会缴纳的工会经费不得在工资中扣除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销售促销,买房子赠送冰箱,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问:我公司在销售促销中,买房子赠送客户冰箱,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财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税[2011]50号)规定: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因此,买房子赠给客户冰箱,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问: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6.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缴个人所得税

  问:用未分配利润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则对上述政策中的"资本公积金"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和规定,指出文中所称的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重申国税发[1997]198号文的政策,并明确:对个人取得的盈余公积金的应纳税款,应该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何规定

  问: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有何规定?

  答:《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62号)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

  (1)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4)本通知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5)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8.根据哪个税法或文件来执行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问:我市地税这两年在各个单位搞《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同城在多个单位兼职的人员合并申报个税,请问是根据哪个税法或文件来执行的呢?

  答:文件依据请参考:《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9.员工取得县政府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员工取得县政府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的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取得县政府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在福利费列支的给员工按人头发放的春游补贴,要不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问:公司在福利费科目列支的给员工按人头发放的春游补贴,要不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公司在福利费科目列支的给员工按人头发放的春游补贴,应当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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