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北京地区通讯费、午餐费、交通费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具体文件文号是多少?
【答案】
(1)通讯费:因公支出实报实销的部分,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京地税个[2002]116号
一、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午餐费、交通费:没有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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