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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容忽视的6个问题!

2017-09-12 16:01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一、代扣代缴义务的基本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上述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关于多重支付的扣缴义务人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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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有时会存在多重支付的问题,比如个人委托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此时会出现贷款企业将利息支付给银行,再由银行转付给委托人,那么应该由谁来代扣代缴委托人的个人所得税呢?

这种情况就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三、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代扣代缴的问题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四、关于外派人员境外所得代扣代缴问题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

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上述规定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号)。

五、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其他处任职所得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通过前面的政策学习,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若非本单位的派遣安排任职,在别的单位任职与本单位没有关系,即使本单位知道其在其他单位任职有所得,也无须为其在别的单位任职取得的所得进行代扣代缴。

员工应该就其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选择一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合并计算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六、特殊情况无法做到明细申报如何处理

对于有些情况下很难做到明细申报,比如腾讯公司通过微信在春节给用户随机发放的现金红包,还有企业在搞促销活动时,在活动现场随机向顾客赠送礼品,虽然企业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是由于难以采集到纳税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无法做到明细申报。这种情况下,应该与主管税务局协商,采用汇总申报的方式。开通网络申报的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可进行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以完成纳税申报。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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