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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误区之A105010纳税调整明细表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10-27
普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些视同销售行为,有些财务人员认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都需要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以下简称A105010纳税调整明细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有的视同销售行为是不需要填报A105010纳税调整明细表。

那么,哪些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报A105010纳税调整明细表呢?




企业用自产产品给员工发放福利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2014)规定,如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自产产品给员工发放福利,会计核算确认了收入和成本,未产生税会差异,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报A105010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用存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因此,企业用存货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无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报A105010纳税调整明细表。




非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六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因此,非存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符合上述规定,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不存在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填报A105010纳税调整明细表。




公益性股权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股权捐赠,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需要纳税调整。但是需要注意,公益性股权捐赠,做为捐赠支出,如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的,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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