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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3-10-23
普通

餐饮企业一般会给员工免费提供工作餐,那么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属于视同销售吗?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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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餐饮企业给员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餐饮企业给员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从业务性质分析来看,餐饮企业给员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属于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但有税务机关明确可以抵扣,实务操作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安徽国税《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一)》

1.餐饮企业为其员工提供的工作餐,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餐饮企业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工作餐不征税,暂不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餐饮企业为员工提供婚宴等与受雇或履职无关的服务,企业员工是购买企业餐饮服务的消费者,企业应按提供服务实际收取的价款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餐饮企业给员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是否属于餐饮企业将劳务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呢?不同税务机关也有不同的答复,如陕西税务明确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视同销售,福建税务和厦门税务明确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实际操作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
1.陕西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2019年9月11日对于“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回复。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属于视同销售。
2.福建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福建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2019年9月9日对于“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答复。
问题内容: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答复内容:
您好,贵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厦门市税务局2019年9月9日对于“餐饮连锁企业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答复。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是一家连锁餐饮企业,每天免费为员工提供工作餐,相当于给员工的一种福利,那么增值税与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销售呢?
答复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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