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外部单位人员差旅费的财税处理
经常有企业咨询,在日常经营时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委托律所进行咨询以及委托其他咨询公司进行咨询等过程中承担外部审计、咨询人员的差旅费,取得了公司抬头的住宿费、餐饮费的发票以及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或火车票等票据,承担的这些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会计处理
企业在接受审计、咨询等服务过程中除支付审计费、咨询服务费外,根据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承担提供审计、咨询人员的差旅费,计入什么科目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原则上,公司按照约定承担此类外部人员的相关支出,一般根据外部人员为本企业提供服务的性质计入相应科目,如审计人员、律师、咨询专家的差旅费可计入“管理费用——中介机构服务费”。
二、税务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进项税抵扣方面,政策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直接作为相关费用税前扣除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承担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可以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承担外单位人员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因此,取得外单位人员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餐饮服务属于明确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即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
该观点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12月30日福建省税务局对于“非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报销”的问题回复。
问题内容:非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业务发生差旅费报销,1、该差旅费在所得税汇算税前扣除时是否可以全额抵扣?2、该差旅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3、税法依据是?
答复内容:
1、纳税人如果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可以取得你公司抬头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文件依据如下。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观点2.不能税前扣除及抵扣进项税
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应作为其任职企业的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并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不能作为委托方的费用税前扣除并抵扣进项税。
该观点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9年11月5日宁波市税务局对于“审计人员的差旅费可否税前列支”的问题答复。
问题内容:
刚看到人家提问,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这类费用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回复是委托方不能列支。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差旅费由被审计单位承担,还是不能在被审计单位列支吗?
答复内容:
审计人员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审计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支出。建议合同按实际需要支付的审计费进行签订。审计服务是增值税应税项目,提供服务方应该开具该事项的增值税发票,不能以其他费用抵之。具体业务也可请您的主管税务局判断。
观点3.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不能抵扣进项税
由于外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的员工,发生的支出属于招待发生的费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业务招待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由于在实务操作中各地税务机关的观点不一致,企业承担了外单位人员的差旅费,为了避免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按业务招待费标准税前扣除以及不能抵扣进项税,建议企业将承担的差旅费加到支付给提供服务公司的相关服务费里,由提供服务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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