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自制清单吗?
销售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自制清单吗?购买方可以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销售方自制的清单作为税收凭证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017年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对于“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复如下: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从上述答问来看,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自制清单,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自制清单作为税收凭证。但在实务操作中,部分税务机关认可自制清单,部分税务机关不认可自制清单,认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仍然要从系统里开具清单才能作为税收凭证,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当地的具体执行口径。
以下列举了部分税务机关的规定或答复,供参考。
1.厦门税务
2022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厦门市税务局的问答。
问:因品项较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所附销售清单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请问是否合规,此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是自制的。企业购买货物而取的发票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山东税务
2019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山东省税务局的问答。
问:我们是图书批发零售企业,图书免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图书品种较多,开具普通发票时,能否根据实际销售金额汇总开具发票,然后自制图书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作为购买方采购报销凭证。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或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报销问题属于公司内部制度,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范围,建议与单位财务人员联系咨询。
3.吉林税务
2019年9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吉林省税务局的问答。
问:个人到4s店修车,4s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用途为:*劳务*维修费,金额807元,名称:个人姓名。并后附4s店自制结算单,列明维修明细。请问,是否可以作为合格发票并符合报销手续
答: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清单可以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可以附小票,也可以自制,对纸张无要求。
1.河北税务
2020年12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河北省税务局的问答。
问:因销售货物超过8项内容,可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自制一张销货清单(不是从税控系统里出的那种)?汇总开具时还是否需要选分类编码?
答: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销货清单时,每行也是需要填写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返回到票面显示详见销货清单字样。
2.广东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3.福建税务
原福建国税《2017年9月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
48.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清单是否必须从税控系统打印?
答:根据福建省货劳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的规定:“十、纳税人如何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一)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
因此,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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