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表、增值税留抵退税账务处理!
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一览表(2022)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 |||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
2.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 |||
财税[2009]9号 | |||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税[2009]9号 财税[2014]57号 | |||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 |||
财税[2016]36号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 |||
财税[2016]36号第15条 | |||
财税[2016]368号 财税[2016]68号 | |||
财税[2016]47号 | |||
财税[2016]47号 | |||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 |||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 |||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铲。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
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财税〔2016〕47号) | |||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纳税人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按照”安全保护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税〔2016〕68号) | |||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
(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收取试点后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公路经营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 |||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2)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口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7]58号 |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 |||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68号 | |||
(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兽用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 |||
一般纳税人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 | |||
1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1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1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0、自来水。 21、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
国税函[2009]456号 | |||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4]57号、财税[200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
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税[2014]57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 |||
1、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 |||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通讯费、物业费等 | |||
征收增值税,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 | |||
但是如果办理和贷款有关业务手续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注: 2021年12月31日前,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
注意,如果是租赁给员工提供福利所取得的的专票是不可以抵扣 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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