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小案例,看一看小差异中的不同税务处理
案例1
某设备租赁公司2017年6月份出租建筑设备的收入117万元(含税),当月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情况下,应纳增值税额=117万元/1.17*17%=17万元。
提醒:
若是设备在出租时配备上操作人员,则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1%。
应纳增值税额=117万元/1.11*11%=11.60万元
案例2
某公司购买电视机2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万元,增值税0.51万元,若是这2台电视机用于员工宿舍看,则不得抵扣增值税。
提醒:
若是这2台电视机放在会议室用于开会经营而使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3
企业购买皮卡车专门用于食堂买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由于该车辆专门用于福利,没法抵扣增值税。
提醒:
若是该车辆既用于食堂买菜、又用于运输货物等经营使用,则属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
案例4
公司2016年底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510万元(不含税),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由于装修办公楼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一次性抵扣,必须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醒:
若是装修费用达不到房产原值的50%的,其进项税额就可以一次性抵扣。
政策参考: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