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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25
普通

案例1:

A 公司生产饼干,将本公司生产的100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每盒饼干成本70元,市场零售不含税价为每盒100元。

案例2:

B 公司从A公司购买了100盒饼干发放给企业职工,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市场零售不含税价为每盒100元。

案例3:

C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一批库存商品,用于市场推广,不含税采购价格10000元,正常情况下对外销售不含税售价为20000元。

会计处理:

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

案例1:

借:管理费用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案例2:

借:管理费用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案例3:

借:销售费用 126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

税务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80 号)第二条的规定,当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发生改变或将劳务用于广告业务宣传时,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收入。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案例1:

在税务处理时,A 公司应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10000元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7000 元;二是按照产品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11300元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一致,不需做纳税调整。

案例2:

在税务处理时应同时按照饼干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11300元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案例3:

在税务处理时C 公司一是应视同销售商品,按公允价格2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10000元确认视同销售商品成本;二是按22600元确认推广费用,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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