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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取得以前年度费开具的发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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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咨询答疑中,有会员咨询:供应商在去年开给公司的发票,相关人员在今年才拿来报账,财务人员收到这种发票,是否可以给报销,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这个会员咨询的问题,在实务中是个很普遍的问题,经常会有由于各种原因,当年开具的发票在年度结束时,相关经手人员没有及时拿到财务去报账。那么财务人员收到去年的发票甚至是以前年度的发票,应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才是合理的呢?

首先,从会计处理方面来看。

可以参考政策规定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九条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2、《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

“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

第十一条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 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 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发票是经济业务的一种反映形式,对于收到去年的发票甚至是以前年度的发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具体业务及当时没有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来分析判断。

1、如果以前年度的开具发票是跟采购存货相关的

(1)相关存货没有销售的情况下,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2)相关存货已经销售但没有结转成本的情况下,属于前期差错更正,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付账款”等相关科目;

2、如果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是跟在建工程相关的

(1)在建工程还没有完工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

(2)在建工程已经转固的,转固时暂估了此笔金额的,根据发票的金额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科目;

3、如果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是跟费用支出相关的

(1)发票对应的业务属于以前年度期间费用的,属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相关科目;

(2)发票对应的业务属于收到发票年度或以后期间费用的,比如是收到发票年度或以后年度的房租,应该借记“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租赁负债”等相关科目;

此外,如果收到的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是跟以前年度采购资产、支付费用相关,当时已经根据合同约定金额入账,收到发票的金额跟之前入账金额没有差异的,个人认为把发票附到原来的记账凭证后面即可,无需再进行账务处理。

其次,从企业所得税方面来看。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在所得税方面,应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发票所反映的业务归属期间来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是在年度汇算结束后拿来报账的,反映的业务是开具当期或以前期间的成本费用,应该按规定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如果以前年度开具的发票,反映的业务是取得发票当年或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应该在当年或以后期间进行扣除。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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