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 ▌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购买固定资产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都是一笔重要的开支,尤其对于大型的生产制造企业来说,重大金额的固定资产购买支出经常会占用企业的大笔资金,可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有些企业会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重大金额的固定资产,以缓解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压力。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是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该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具体的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小保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从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当月安装完成,投入使用。采购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总价不含增值税1000万元,分三年支付价款,2018年12月31日付款500万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在小保公司支付款项当日,甲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实际折现率为6%。
一、相关会计处理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1、2018年1月1日购入固定资产时应该以合同约定价款的现值(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2018年1月1日的现值=500/(1+6%)+300/(1+6%)2 +200/(1+6%)³
=471.70+267.00+167.92
=906.62万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合同总价款1000-现值906.62=93.38万元
借:固定资产 906.62 (本金)
未确认融资费用 93.38 (利息)
贷:长期应付款 1000 (本金+利息)
2、2018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500(本金+利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借:财务费用 54.40
(906.62*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4.40
3、2019年12月31日支付货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300(本金+利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
贷:银行存款 339
借:财务费用 27.66
(906.62-500+54.40) *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7.66
4、2020年支付货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200(本金+利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
贷:银行存款 226
借:财务费用 11.32
(906.62-500-300+54.40+27.66) *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1.32
二、相关税务处理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壹
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小保公司和甲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在小保公司支付款项当日,甲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因此,在2018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支付款项时,甲公司应该为其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19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支付款项时,甲公司应该为其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0年12月31日,当小保公司支付款项时,如果税率没有新的调整的话,甲公司应该为其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税率有调整,那么甲公司应该按照新的税率为小保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企业所得税方面
(1)计税基础的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同时,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小保公司购买的这套大型生产设备作为固定资产适用,应该以1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2)折旧的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小保公司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不低于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同时,对于会计核算上,每年计入财务费用的融资利息支出,应该做纳税调增处理。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财务人都在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