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项目需要,招聘了一些临时工,合同时间3个月或半年,并签订了临时合同,请问这些临时工的工资我可否按正式工一样发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贵发放临时工的费用可按工资薪金支出造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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