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实习生福音!税收新政政策汇总来了!
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来,对于实习生取得所得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税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税,实务中,财税专业人士及广大财税工作者一直争论不休,而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稳如泰山,一直没有官方回应此问题。但是,令我们欣喜的是,国税总局近日终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该文件正式明确:实习生参加实习取得的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国税总局一锤定音,这个税收新政给我们实习生带来了哪些福音?实习生取得实习所得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企业接收实习生实习,又有哪些税收规定?
一、税收优惠新政福音:实习生的个人所得税两大利好规定
1. 学生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并预扣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那么,累计预扣法具体怎样计算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020年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的解读》对于学生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完善调整。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根据2020年第13号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习生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是按次预缴个人所得税了,而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了。不会导致按次先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汇算清缴再办理退税,从而不会出现税务机关大量占用实习生的劳务报酬所得了。
注意:上述2020年第1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也明确了实习生因实习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而非工资薪金所得。
2.实习生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符合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020年第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具体指什么呢?
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因此,实习生今年取得的实习所得,符合上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条件的,计算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5000元×今年1月至申报个税所属期月份的累计月份数。这样不会出现先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汇算清缴再办理退税,占用个人资金的问题。
实习生享受两大预缴个人所得税优惠须注意事项
1)实习生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2)累计预扣法和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方法预缴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接收实习生实习支付费用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接收实习生实习支付费用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其税前扣除不需要依据发票,应以发放的工资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三、实习生取得实习所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大学生毕业之前的实习,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属于勤工俭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