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另外: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在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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