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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知识点:公司其他有关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9-04

  (一)公司资本制度

  1.公司资本种类

  (1)注册资本,即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

  (2)授权资本,是指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发行的全部资本。

  (3)认缴资本(发行资本),是公司向社会筹集的资本。

  (4)认购资本,是出资人同意缴付的资本。

  (5)实缴资本,是认购资本中出资人实际缴纳的资本。

  2.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予以明确并载明,认足或募足资本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具体体现在: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提示: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是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③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公司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分配的法定顺序是:①弥补亏损。②提取法定公积金。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③提取任意公积金,即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④支付股利。即将所余利润分配给股东。

  提示: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例如: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法定公积金60万,留存的法定公积金=100*25%=25万,所以,可以转增60-25=35万资本。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债券制度(2012新增)

  1.公司债券概念与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公司债券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

  (3)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

  (4)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

  (5)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

  (6)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公司债券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这种公司债券在发行时规定了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条件与办法,当条件具备时,债券持有人拥有将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选择权。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2)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②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③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5.公司债券的发行要求

  发行公司债券,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6.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2)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

  (3)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2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2名经办律师签署。

  7.公司债券的转让

  (1)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2)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及股东诉讼(重点)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股东诉讼

  1.公司决议瑕疵的诉讼

  (1)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个别)“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位(公司)诉讼

  (1)先诉请求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犯错误:找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监事”犯错误: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代位诉讼

  ①监事会、董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外部人(公司以外的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解散公司的诉讼

  (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①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①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③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诉讼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诉讼其他当事人

  ①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②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③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审理

  ①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

  ②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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