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复习指导 > 税法二

2012注税《税法二》知识点:车船税应纳税额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11

  一、应纳税额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3.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代缴义务,包括: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