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二)应收账款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除非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1)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2)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时的处理
1.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要求对拟函证的某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不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项要求是否合理,并获取审计证据予以支持。
(1)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挠而无法实施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视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对审计报告可能产生的影响。
2.在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并考虑:
(1)管理层是否诚信;
(2)是否可能存在重大的舞弊或错误;
(3)替代审计程序能否提供与这些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果认为管理层的要求可能显示存在舞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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