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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所有权的权能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占有权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与占有强调事实管领不同,占有权是基于合法占有产生的权利。 
使用权 是指民事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进行合法利用的权利。 
收益权 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收取孳息和利润。 
处分权 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①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其法律结果实质上是消灭了原财产的所有权,如消费粮食,用掉燃料等。
②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在不改变物本身的情况下,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处置财产权利,其法律后果实质上是转移原财产的所有权或处置了所有权的某项权能。如出卖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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