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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各类所有权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各类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1.国有财产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在具体实施上,则由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使。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1)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域;(2)无线电频谱资源;(3)国防资产;(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6)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及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1.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客体可以是除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以外的其他任何财产。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2.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集体组织自己行使,也可以将其所有权的权能转移给个人行使。《物权法》将集体所有区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和城镇集体所有。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是私人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权利。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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