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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所有权的特征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2-10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五、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为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他物权只能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所有权人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借助其他人的作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义务主体负有消极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所有权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一方面,所有权通过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体现排他性;另一方面,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不能在同一物上有两个所有权,这也体现所有权的排他性。

  注意:一物一权主要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并非一物之上不能设置多个物权,如在一物之上可以有多个抵押权的存在。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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