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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债权人委员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2-01-15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知识点二十一、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1、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

  2、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出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管理人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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