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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财务成本管理》预习:公开发行新股的规定和条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1-12-14

注册会计师考试《财务成本管理》科目

第十二章 普通股和长期债务筹资

  知识点一、公开发行新股的规定和条件(了解)

  按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如下规定和条件:

  (1)每股金额相等;

  (2)发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股票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等主要事项;

  (4)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股票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5)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等等;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6)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

  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态良好;

  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④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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