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商品收入的核算
[经典例题]
正保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1)正保公司委托甲公司销售100台A设备,协议价为8万元,成本为6万元。代销协议约定,甲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正保公司无关。该批设备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正保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36万元。
(2)2008年10月15日,正保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乙公司销售400台B设备,代销协议规定的销售价格为每台lO万元,正保公司按乙公司销售每台B设备价格的5%支付手续费。至2008年12月31日,正保公司累计向乙公司发出400台B设备,每台B设备成本为8万元。
2008年12月31日,正保公司收到乙公司转来的代销清单,注明已销售A设备300台,同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510万元。至2009年3月31日,正保公司尚未收到销售B设备的款项。
要求:(1)编制正保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2)编制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例题答案]
(1)正报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①借:应收账款 9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8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②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400×8=3200
贷:库存商品 3200
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35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10×3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借:销售费用 150(3000×5%)
贷:应收账款 1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8×3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2400
(2)乙公司的相关会计处理:
①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4000(400×1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4000
②对外销售:
借:银行存款 3510
贷:应付账款 3000(3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应付账款 51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3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30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 3510
贷:银行存款 3360
主营业务收入 150
[例题总结与延伸]
本题的处理比较基础,基本上和教材的处理类似,关键在于真正去理解受托方和委托方各自处理的内在含义。委托方是否确认收入,主要看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受托方则关注增值税的处理,因为受托方只是帮别人代销商品,并不是自己真正销售商品,所以是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的,其理解在后面的知识点总结中有相应的解释。
另外,对于出现的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它们分别是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它们期末都列入“存货”项目,由于它们的金额相等,方向相反,所以实际上其并不影响企业的存货。
[知识点理解与总结]
代销商品总体来说分两种情况:
①视同买断方式走两条线: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与委托方无关→视同委托方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处理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如果将来不能卖出可以将其退给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确认收入,因为此时商品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还未转移,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在记忆委托方的处理时,按以下线路来记忆相应的处理: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受托方支付的货款在记忆受托方的处理时,按以下线路来记忆相应的处理:收到商品→对外销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计算代销手续费)
这里对于受托方收到增值税的处理很多学员不理解,这里实际上是这样一个过程,因为受托方只是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其代销的商品不会增加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在委托方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同时开给受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将其作为进项税额,和其销售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刚好相抵。所以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这笔分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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