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收入 费用和利润
第一节 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1.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
2.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3.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不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的情形有:
(1)预收款销售商品, 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2)订货销售,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商品发出办妥托收手续时,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因此可以确认收入。如果已发出商品购货方很可能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发生退货的,标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不应确认收入。
(4)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税法中规定,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强调的是结算时点。
不确认收入的情形有: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②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购买方是否已将商品销售出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安装复杂)。如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需要安装或检验的销售中,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由于特定原因有权退货的条款,且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⑤企业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协议价款不公允的,企业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不公允的价款不应确认为收入金额。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有时,销售商品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此时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均于委托方无关——确认收入 | |
未售出可以退回——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发出商品时,都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 能合理估计退回——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先确认收入, 期末确认估计退回,冲收入,冲成本。 退货期满,冲成本、税金等 |
不能合理估计退回——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计入发出商品,计税; 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退回后,冲税。 |
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 特定资产、工程量大、跨越多个会计期间。
建造合同的特征:
(1)先有买主,后有标的(资产),建造资产的造价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确定;
(2)资产的建设期长,一般都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有的长达数年;
(3)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
(4)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撤消的合同。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7个)
(1)委托代销业务;
(2)预收货款销售商品业务;
(3)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产品业务;
(4)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业务;
(5)售后回购业务;
(6)售后租回业务;
(7)以旧换新业务。
销售商品收入 | |||||||||||||||||||
一、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 | |||||||||||||||||||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 ||||||||||||||||||
二、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 | |||||||||||||||||||
商业折扣 | 直接在售价上的扣除。 (卖价-商业折扣)后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 【注】商业折扣不影响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 ||||||||||||||||||
现金折扣 | 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计量收入。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 ||||||||||||||||||
(1)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2)实际付款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折扣) 贷:应收账款 含税折扣=(售价+税款)×折扣 不含税折扣=售价×折扣 | ||||||||||||||||||
销售折让 | 因质量不合格而在售价上的减让。 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因此,销售折让发生时,应直接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与实现销售时的分录相反,但不冲减成本。 ①已确认收入的发生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2)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当期收入,不冲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
【总结】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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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①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扣减商业折扣后的价格才是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无影响。 ②现金折扣是鼓励企业早日偿还货款的折扣优惠,应收账款按未扣减现金折扣前的实际售价入账,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③销售折让是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给购货方的价格折让。 | |||||||||||||||||||
三、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 | |||||||||||||||||||
1.未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借:库存商品 (成本) 贷:发出商品 | |||||||||||||||||||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成本、已发生现金折扣的财务费用、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非日后事项期间: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 ||||||||||||||||||
3.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 | |||||||||||||||||||
一、代销商品 | |||||||||||||||||||
(一)视同买断方式 | |||||||||||||||||||
1.视同买断方式,分2种情况: (1)协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应确认收入。 (2)协议标明,将来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退回,或因代销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补偿,那么不确认收入; 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 |||||||||||||||||||
2.视同买断方式,走2条线: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与委托方无关→视同委托方将商品销售给受托方处理,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如果将来不能卖出可以将其退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发生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3.将来没有售出商品时,可以将退回方式: 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负债,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手续费收入;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 |||||||||||||||||||
委托方:(不确认收入) (1)发出商品(不确认收入): 借:委托代销商品 (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协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受托方: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协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协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相当于购入商品 借:应付账款 (协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 |||||||||||||||||||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 |||||||||||||||||||
委托方: 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收到受托方支付的货款: | 受托方: 收到商品→对外销售→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计算代销手续费): | ||||||||||||||||||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协议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对外销售时,不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价+税)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手续费 |
【总结】视同买断(没有售出可以退回)与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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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①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商品,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与委托方无关,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如果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卖不出去可以退给委托方,或者亏了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则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商品,受托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将其确认为进项税额,和其销售代销商品时确认的销项税额抵销,因此受托方并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因为其仅仅是为了收取手续费。 |
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融资性质) | ||||||||||||||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 ||||||||||||||
(1)销售商品 借:长期应收款 (合同或协议价) 银行存款 (收到的税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公允价、售价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2)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摊×实i) 贷:财务费用 本期摊销额=(长期应收款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期初余额)×折现率 | |||||||||||||
(3)最后一期,确认税费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售价×税率】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 入帐价值: 现值入帐, 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 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最后一期收款,确认税费。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资产负债表“长期应收款”应列示的金额=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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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售后租回 | ||
售后租回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2种情况: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情况下: (1)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 A、没有补偿的,应确认为当期损益。 B、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与租金费用确认相一致方法进行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2)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售后租回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 ||
【归纳】售后租回: 1.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 | ||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 | ||
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账面价的差额: 1.融资租赁的,差额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经营租赁的,差额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直线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 3.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 ||
三、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
能合理估计退回: 不能合理估计退回: | ||
能合理估计退货的: (1)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月底,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冲减收入、成本,但不冲减税金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发生销售退回,款项已经支付 少退了:成本、收入↑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多退了:成本、收入↓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预计负债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成本 未退货:成本、收入恢复↑ 借:主营业务成本 *预计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 (1)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但要计税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货款时。不确认收入,计入“预收帐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收账款 (税费) (3)退货期满,无退货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4)退货期满,发生退货时: 结转已售成本,增加未售出部分的成本。 借: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银行存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 |
能合理估计退货的: 1.少退了,增加收入、成本; 2.多退了,减少收入、成本; 3.“其他应付款”冲回0,结平; 4.无退回时,分录相反。 | 【总结】 1.原估计退货率的部分,不追溯调整,属当期业务,与日后无关 2.高于原估计退货率的部分,不追溯调整 3.原估计退货率的部分在退货发生时,不冲减退货当期销售收入,只需考虑预习负债 4.高于原估计退货率的部分在退货发生时冲减退货当期的收入 |
四、售后回购 | |
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售后回购——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出,差额为其他应付款, 按回购价买入,原成本价转入。 | |
(1)发出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回购价 > 原售价的差额,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 (回购价-售价)/回购年限 贷:其他应付款 (3)回购商品时 借:财务费用 (计息) 贷:其他应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 (回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增加商品: 借:库存商品 (成本) 贷:发出商品 | |
【识记要点】 ①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会计上收到款项作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应按其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此时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②会计上,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③税法上,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此时,会计和税法口径一致,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 |
【拓展】对于售后回购的所得税问题,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从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对售后回业务的处理相同,即会计的售后回购业务如果不具有融资性质,会计上确认收入,税法上也确认收入;如果会计上的售后回购业务具有融资性质,则税法的处理与会计上的也相同,最终的结论就是:售后回购业务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会计上确认收入与税法上确认收入时点不一致的情况: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 (2)对于能够估计退货率的销售退回,会计上对于估计的退货部分既不确认收入也结转成本,而是按照差额转入预计负债中;税法上是要全额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的。 | |
六、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 |
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和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 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企业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企业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在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
七、以旧换新销售 | |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 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即:相当于:卖新的,买旧的。 | |
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 | |
不确认收入。 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核算。 (1)发生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2)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
预收款销售商品 | |
收到最后一笔款时,才确认收入。 预计款作为:预收帐款 (1)收到60%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房地产销售 | |
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并销售。 对于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企业事先与买方签订了不可撤销合同,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按《建造合同》规定确认收入。 | |
订货销售 | |
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没有现货,需要制造才能将商品交付买方。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 | |
托收承付方式 | |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 |
预收款方式 | |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
销售方式 | 收入确认与计量 | ||
代销商品 | 视同买断方式 | 受托方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 | 委托方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 |
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收取手续费方式 |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 ||
预收款销售方式 | 发出商品时 | ||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 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
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 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在期末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 | |
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 | 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 ||
售后回购 | 属于融资交易 | 不确认收入 | |
售后租回 | 属于融资交易 | 不确认收入 | |
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 | 按售价确认收入 | ||
以旧换新销售 | 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
一、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 ||||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同时满足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完工进度能可靠确定,完工进度能合理估计。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 (1)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预收劳务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3)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 ||
确定完工进度,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大型应用软件开发,已知 (2)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以成本为标准确定 (3)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 | ||||
完工百分比法 本期劳务收入=累计提供劳务收入×累计完工进度-以前累计确认收入 本期劳务成本=累计提供劳务成本×累计完工进度-以前累计确认成本 | ||||
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能补偿多少成本就确认多少收入,收入的确认不能超过成本确认金额。 | ||||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 | 1.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 能补偿多少成本就确认多少收入,收入的确认不能超过成本确认金额: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 ||
2.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劳务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劳务成本。 | ||||
3. 如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 |||
【总结】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补偿多少确认多少收入。成本按实际发生额结转。 | ||||
三、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动混合业务 | ||||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动混合业务 | (1)如果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分别核算; 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 (2)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 | ||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发生劳务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实现销售,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4)确认劳动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 (1)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发生劳务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实现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售价+劳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商品+劳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劳务成本 | |||
【新】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 ||||
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通过特许授权的合同来约定双方关系)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单位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规定。 【拓展】注意承建的公共基础设施不能做为投资方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核算。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投资方为了服务协议目的建造或从第三方购买的基础设施,或合同授予方基于服务协议目的提供给合同投资方经营的现有基础设施,也应比照BOT业务的原则处理。 (1)两个阶段: 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分别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收取确定金额→金融资产; 收费金额不确定→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所形成金融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已收取或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作如下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工程结算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l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应收取对价的公允价值,作如下处理: 借:无形资产 贷:工程结算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2.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3.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 4.BOT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确认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 5.在BOT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
五、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处理【新】 | |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 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的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获取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劳务的,如果授予企业代表第三方归集对价,授予企业应在第三方有义务提供奖励且有权接受因提供奖励的计价时,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金额与应支付给第三方的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如果授予企业自身归集对价,应在履行奖励义务时按分配至奖励积分的对价确认收入。企业因提供奖励积分而发生的不可避免成本超过已收和应收对价时,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亏损合同的规定处理。 | |
(1)销售时: 应确认的收入=取得的不含税货款-积分公允价值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售价-积分数×每分抵付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递延收益 【积分数×每分抵付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抵付时: 借:递延收益 【售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 【总积分×每分抵付额×(用掉的积分/总积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
其他特殊劳务交易 | |
1)安装费: 安装费,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能区分,单独计量) (1)如果安装费是与商品销售分开的,则应在年度终了时根据安装的完工程度确认收入 (2)如果安装费是商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则应与所销售的商品同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收费: 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 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 在提供服务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5)特许权费收入 (1)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 (2)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6)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 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通常指物业管理费)。 7)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 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分别确认收入。 (1)因艺术表演、招待宴会以及其他特殊活动而产生的收入,应在这些活动发生时予以确认; (2)如果是一笔预收几项活动的费用——则这笔预收款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 8)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 ⑴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通常应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为收入。 ⑵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出版物,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通常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为收入。) | 特许权费: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确认特许权费收入(所有权转移)并结转成本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提供初始、后续服务时: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劳务成本 |
利息收入 | 利息收入——主要指金融企业对外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 (1)对外贷款时 借:贷款 贷:吸收存款 | (2)确认利息收入时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 |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使用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金额。 | ||||
使用费收入 | (1)合同规定一次性收取使用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的,应视同销售,一次性确认收入; 提供后续服务的,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 |||
(2)合同规定分期收取使用费的,应按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收费方法计算确定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 ||||
使用费收入,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 让渡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等,一般作为其他业务成本处理。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
建造合同分类 | (1)固定造价合同。固定的合同价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 |
(2)成本加成合同。以成本为基础来确定价款,在成本基础上再加上一定数量。 | ||
◆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 ||
合同的分立、合并: 合同分立: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合同合并: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追加资产的建造: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 ||
建造合同收入 | ||
建造合同成本 | ||
间接费用分摊的方法有人工费用比例法和直接费用比例法。 不能计入成本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 ||
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本节重点) | ||
合同收入、费用的确认、计量遵循原则: (1)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费用。 (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是,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按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成本在发生当期作为合同费用; 二是,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收回多少确定多少收入、发生时确认成本) | 合同完工进度可以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等方法确定。 | |
建造合同的核算——(收回多少确定多少收入、发生时确认成本) | |||||||||
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完工百分比法 ①确认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原材料等 ②确认已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③确认实收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④确认同收入、成本、毛利——完工百分比法: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盈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损失)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出现在贷方,就要计提损失。 预计总成本﹥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计提损失准备(针对没有完工的部分) 计提未完工准备额=(成本-收入)×(1-完工进度)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⑤工程完工,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账户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同时,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 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能够收回的,实际成本确认。作为合同费用; 不能收回的,发生时立即作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能收回多少确定多少收入、发生时确认成本)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将当年发生的成本同时确认为收入和费用,当年不确认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合同成本可能部分收不回来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可收回部分)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就不应再按照上述规定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而应转为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 ||||||||
确认和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计算按顺序) 完工进度=累计发生成本/预计总成本 当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总收入×完工比例-前期已确认的收入 当年应确认毛利=(总收入-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前期已确认的毛利 当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收入-毛利-存货跌价准备 毛利>0,盈利; 毛利<0,亏损。 | |||||||||
【注】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以及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但是根据分包工程进度支付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应构成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2)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 |||||||||
【识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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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预计损失的处理: | |||||||||
1.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总收入: 未完工部分损失=(总成本-总收入)×(1-完工进度)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 2.完工后,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主营业务成本 | ||||||||
【要点】: 1.合同变更形成的收入、工程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应当计入合同收入 2.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3.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按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的金额确认收入 4.建造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与劳务合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不完全相同,如劳务收入在同一年度内完成,应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确认;建造合同应分为固定合同或成本加成合同;跨年度完成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计算合同收入、毛利和费用有所不同。 |
第二节 费用 | ||||
一、费用的确认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非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为损失。 | ||||
二、期间费用 期间费用——本期发生的、不能直接或间接归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计入损益的各项费用。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 期末,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 |||
期间费用的内容: | ||||
管理费用 | 销售费用 | 财务费用 | ||
管理费用,包括: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 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 工会经费 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技术转让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研究费用 排污费 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 销售费用,包括: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包装费 展览费和广告费 商品维修费 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 运输费、装卸费等 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费用。 企业(指金融企业)应将“销售费用”科目改为“业务及管理费”科目。 | 财务费用,包括: 利息支出(借)(减利息收入(贷)) 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 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 ||
第三节 利 润 | ||||
一、利润的构成 我国的利润表是多步式的,第一步反映的是营业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投资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 ||||
二、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 ||||
(一)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债务重组利得 政府补助 盘盈利得 捐赠利得 | (二)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债务重组损失 公益性捐赠支出 非常损失 盘亏损失 | |||
◆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 ◆ 在具体核算时,不得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也不得以营业外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 ||||
三、本年利润的结转 两笔核心的分录: | ||||
(1)期末(月末),应将各项收入转入“本年利润”的贷方,将有关费用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的借方,“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亏损。 年末,将“本年利润”的余额(净利润或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本年利润”账户年末应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2)利润的分配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等 贷:盈余公积 之后,再将利润分配的各个明细科目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 |||
弥补亏损的三种方式及其会计、税务处理:
一、弥补亏损的方式 | ||||
弥补亏损的方式 | 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3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弥补亏损的方式:亏损→次年度税前利润弥补→5年内税前利润弥补→5年内税后利润弥补→盈余公积 | |||
税前利润与税后利润的区别: | ||||
税前利润 | 税后利润 | |||
是否可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 √ 能 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 不能 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 | ||
是否做帐务处理 | 不做 | 不做 | ||
相同点 |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 | |||
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 ||||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 ||||
亏损当年 |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 ||
亏损第二年 |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即: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这样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 ||
三、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 ||||
税务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 |||
【识记要点】 ①企业无论是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②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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