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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微笔记:重整计划终止的法律后果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1-29

  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案件,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人30%的债务,各个债权人均按照原债权70%的比例进行清偿,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A、B、C三个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享有的债权均为100万元(减免后的债权),甲企业清偿了A债权人10万元(10%),清偿了B债权人20万元(20%),清偿了C债权人(60%),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企业破产,那么企业进入了破产清算分配的程序,此时之前甲企业对A、B、C三位债权人的清偿仍然有效,但是C企业如果想得到剩余的清偿额的话,那么必须等到在破产分配中A和B也得到了60%的清偿比例(同一比例),此时C企业才能继续得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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