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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1-18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二十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约定采用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的,应当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1)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

  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2)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①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④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⑤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例题•多选题】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的条件有( )。

  A.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B.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部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C.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报工商机关审批

  D.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够进行回收投资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本题C选项正确的表述是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部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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