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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组织机构
1.组织形式和机构
出资比例 | 组织形式 | 组织机构 | |
法人资格 |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 有限责任公司 | 设立董事会 |
没有法人资格 |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确定 | 合伙关系 | 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
2.董事会
人数 | 不得少于3人——同合营企业 | |
董事长 | (1)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2)合作企业的董事长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 【链接】①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④合营企业: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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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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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 不得超过3年 【链接】合营企业董事的任期为4年,公司法中董事任期不超过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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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 一般决议 |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链接】合营企业:按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决议 |
特别决议 | 出席会议一致同意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②合作企业的解散;③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④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⑤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⑥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 |
3.经理:董事或者委员可以兼任合作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收益分配: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各种组织形式的收益分配方式对比:
有限公司 | 约定→实缴出资比例 |
股份公司 | 约定→股份比例 |
合伙企业 | 约定→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 |
合作企业 | 约定 |
2.先行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注意:
(1)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2)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期限: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2.延期: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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