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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6-30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巩固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组织机构

1.相同点: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

(2)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转让

(3)合作企业董事会人数

(4)合作企业董事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召集方式

(5)经理

2.特点:

(1)是否为法人

①合营:一定是法人

②合作

(2)董事会的具体规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回收投资

1.收益分配: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者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2.先行回收投资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必须在合同中订明。

2.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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