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预习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试题•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7年试题)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中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选项D错误。
【试题•单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试题)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选项B错误;投资人可以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选项D错误。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明确。
2.工商登记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