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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28
普通

  【第一章经典试题】

  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和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属于一般市场规制行为的是( )。

  A、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B、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C、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D、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调制行为的分类。一般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等;特殊市场规制行为可以分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等。

  【该题针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分类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其资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各不相同。而不同的行为可能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及责任等相关联。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2)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3)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国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场主体一方的意思,尽管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从主体角度作出的分类
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一般说来,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
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而具体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调制行为往往被看作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散作出的。
上述的调制行为一般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调制行为既可能有积极的,也可能有消极的。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也与此相类似。
其他分类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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