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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反垄断法律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11-09
普通

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反垄断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

  1.垄断的概念: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2.垄断行为的特征

  (1)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2)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者利益代表者(例如各种行业协会)。

  (3)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

  (4)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5)垄断具有违法性。

  3.类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掠夺性定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注意】正当理由,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及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独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搭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 
  【注意1】第2~6条的关键词为"没有正当理由",而第一条不需要正当理由。
  【注意2】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437页)

  (三)垄断协议

  1.类型

横向垄断协议 固定价格 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划分市场 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行为。 
联合抵制 即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不当技术联合 即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 固定转售价格 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注意】横向垄断协议VS纵向垄断协议

  2.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3.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437页)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行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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